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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nday, October 10, 2011

马来西亚留台校友会联合总会大学贷学金简则


  1. 名 称: 贷学金定名為“马来西亚留台校友会联合总会大学贷学金”。
  2. 宗 旨: 鼓励马来西亚籍学子赴台升学,继续在学术领域内力争上游,让家境清寒、品学兼优的学生有机会完成大学教育,為华社及国家培育英才。
  3. 名 额: 2010年发放20名额。
  4. 来 源: 本贷学金款项来自以下的捐献:A) 留台联总理事、各属会、校友;B) 热心华文教育人士及;C) 社团/慈善机构。
  5. 款 额: 贷学金每年贷款额每位RM5,000/=。
  6. 年 限: 以获贷者所选读科系所需的年限為準,最高以五年為限。
  7. 贷学金申请资格:
    7.1 马来西亚籍学子,
    7.2 家境清寒,品学兼优,
    7.3 凡在今年被台湾大学院校录取攻读学士学位第一年(包含侨生及外籍生)并取得入学分发书的学生可提出申请。
    7.4 已在台湾攻读侨大先修班,9月间分发至各大学入学大一新生者。
    7.5 已在台湾各大学院校就读大二、大三、大四或双联课程者,因家庭经济情况转变,须贷学金来补助者,需要校方推荐信,年限以餘下毕业年限為準。
  8. 申请日期:分為二梯次
    第一次: 每年的5月25日至7月1日,给予就读大学一年级者申请。
    第二次: 每年的8月15日至9月20日,给予上述7.4及7.5项资格者申请(已在台湾就读者申请无需面试,除非有必要,视各位情况而定)。
  9. 申请手续:
    9.1 申请简则及表格可逕向留台联总秘书处及属会领取或函索。
    9.2 申请人须依序把以下资料装订成3套一併呈交邻近属会查阅、验证及盖章:
    1) 申请表(贴上近照)、校长推荐函、自传(各1正本及2复印本)
    2) 证件一:马来西亚华文独中高中统考/A Level/STPM文凭
    3) 证件二:学校高中/国中毕证业书,
    4) 证件三:学校高中/国中三个学年成绩单,
    5) 证件四:高中/国中三个学年校内外各类奖状、校内外各类课程证书及校外各类考试文凭(如A Level、STPM、独中统考等),
    6) 台湾大专院校录取分发证书(中、英文本),
    7) 父母或监护人所得税申报表(FormB或 EA Form)及薪水证明。
    ─ 上述2)项-7)项证件為复印本,需由原校校长签证方属有效。
    ─ 资料不齐者恕不受理,且所有的申请资料恕不退还。
  10. 审 核:由留台联总奖贷学金组负责审核并订期函约面试。录取结果除了个别通知外,也将同时登报公佈。留台联总奖贷学金组的决定為最后决定,任何质询恕不受理。
  11. 签订合约:
    A) 获贷者於接到获贷通知书后三星期内,须依法办理签订合约事宜,逾期当弃权论。
    B) 获贷者签订合约时,须由家长/监护人(理所当然的第二担保人)及其他两位担保人共同签约。所有担保人须是大马公民,收入稳定且是本会认為殷实可靠者。
    C) 凡作為获贷者的担保人,须依法与本会签订合约,确保申请人日后清还全数贷学金额。若担保人在获贷者尚未清还贷款之前去世,或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时,获贷者须立即通知本会,并另觅适当担保人承替。
    D) 获贷者经签约后,本会即代购买意外保险,以保障所贷之款项:
    投 保 额:贷款总额
    投保年限:贷款年限 + 摊还年限
    保    费:介於 RM100 至 RM400 之间
    受 益 者:留台联总
    註: 有关保费将直接增计入获贷者的贷款总额内,於毕业后第一年内悉数还清。
    E) 获贷者毕业后即需履行摊还款额的责任。若在有关年度内没有缴清规定的摊还额,本会将在有关年度的年结单内直接计入一笔為数RM150的服务费,作為催收、统计等的行政费用。
  12. 领取贷款及规定:
    A) 贷学金须由获贷者签收。
    B) 获贷者须将每学期/每学年的入学註册证件影印本或在籍证件自动缴交本会,并於每学期/每学年开学前,将上一学期/学年的学业及操行成绩自动呈交本会审核。文件及成绩齐备经审核后,始颁予下一期的贷学金。若成绩欠佳或行為失检,本会有权停止其贷学金。──所有文件的复印本须经校方签证方為有效。
  13. 偿还贷款:本贷学金不计利息,惟获贷者不论毕业与否,在规定年限,於离校半年后,必须依合约规定按月开始摊还,以每年贷款额除以12个月,即RM5,000/=/12月=RM417/= ,每月最少摊还RM417/=,多还益善,直至全数还清為止。倘有违约,其担保人须依约清还。
  14. 本简则若有未尽善处,本会有权增删之。马来西亚留台校友会联合总会
  15. 下载:2010 奖贷学金申请表格 (102 KB)
    奖贷学金组
    2010年5月修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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